李振宇法官在(2017)湘0102民初2148民事案件中,有以下违规违纪行为。一,与对方女律师唱双簧,让对方女律师提供两份上诉状,简称:阴阳起诉状。那份有利有钱用那份起诉状。二,李振宇法官出庭不穿法官袍(穿一件短袖上衣);开庭迟到(2点开庭.3点到);法庭上坐没坐像.要么睡觉.要么玩手机.再要么上厕所.再要么调女律口味;在法庭上不讲法律专业术语(讲一口社会腔:可调不);要么陪审员来一个,要么两个都不来,当时李振宇同时开两个庭(查开庭记录就可知)一边一个陪审员.李振宇法官两边跑场子,这样水平和办案经得推敲吗?李振宇法官是2013年进入芙蓉区法院,2016年被中院评三等功.芙蓉区优秀共产党员。因此,我作为一名老党员向区政府.区委.人大反映自己所见所闻,请组织调查确认。再也不允许法官知法犯法,违规违纪败坏共产党的光荣称号了。
方忠宇系我院(2017)湘0102民初2148号长沙高原红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胡玉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胡玉珍的代理人。一、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并经两次开庭审理。第一次开庭时间为2017年7月11日,第二次为同年8月29日。第一次开庭前,原告高原红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新的民事起诉状,其本意是变更诉讼请求。法庭对变更诉求的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后,认为变更内容与案件事实确有关联,拟同意高原红公司的变更诉求申请,但高原红公司提交的新的民事起诉状不属规范的变更诉求的申请材料,为避免当事人因领取补交材料繁琐地往返法院,故法庭在庭审之初在告知高原红公司补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的同时,也在庭审中将上述情况和变更诉求的内容向胡玉珍的代理人方忠宇进行释明,当庭给予方忠宇一定的举证期限以充分保障被告的诉讼权利,并记录在案。此后,高原红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补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方忠宇未以反诉形式提出高原红公司侵权,也无充分证据,其提交韭菜园派出所出具的《报警证明》中提到是“其私有住宅被不明身份的人占用”,不能直接证实此与高原红公司有关,故法庭没有采纳方忠宇的相关意见和证据。综上,方忠宇投诉信所述“阴阳起诉状”、“唱双簧”的情况不属实,也不存在随意采信支持诉求的情况。二、方忠宇所指的“短袖上衣”,是法院的夏季制服。“可调不”是法官在庭审调解时询问双方“可以调解吗?”,虽然有些口头化,但也确非方忠宇所指的社会腔。对于方忠宇的投诉,我们将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警示我院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以高标准规范自身行为,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
特此回复。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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