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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发放办法

2018-6-24 9:41:58发布28次查看
您好,我遇到这样一个问题,想咨询一下:我是1987年出生的,属于晚婚晚育。2016年2月20日生育第一胎,因当时生育政策有修改但没正式下发,公司要我先提98天的产假流程,等政策下来再提交增加产假的流程,按新政策我可以享受158天产假,但公司表示公司人员紧张,要我提前半个月上班,所以我只提交了增加产假16天的流程,等于总共休产假144天。
今天我们公司人力资源部找我谈话,告诉我我的生育津贴只有144天,因为后面我都是正常上班,公司给我发了工资,所以不再发放生育津贴。这样是否合法。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交由区人社局办理,现将答复附后:  按湘人社发〔2016〕74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合法生育的参保女职工,取消了晚育女方30天产假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女方30天产假,对所有依法生育子女的女方都增加了60天产假。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发放生育津贴,支付生育津贴天数及标准仍按《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有关规定执行,即按98天发放生育津贴,我省新增加的60天产假暂不纳入我省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范围,女职工在此期间视同出勤,其工资福利等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此人生育津贴已由市医保局按98天发放,其产假应休158天,已休了144天,其余的14天产假应休未休,这14天的工资福利等应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
芙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2月27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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