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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进行时这些新政你读懂了吗

2021-9-22 16:24:19发布32次查看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每张表单的填报实际上都是税收政策综合运用的过程,最终的计算结果则是税收政策综合运用的结果。
《财政部、国家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以及《国家税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事项】(1)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或者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均可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2) 预缴时享受了此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须进行专项备案。
继续扶持创业就业政策
《财政部、国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以及《财政部、国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规定,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或者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额。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技术先进型企业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意事项】
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必须同时符合5项规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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