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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车库的请求

2018-6-23 4:19:16发布35次查看
来信内容:
欧区长 您好 我是德政园芙蓉区检察院对面(永安水泥厂开发恒达花园小区)的一个小区的业主代表,我向您反应的事情是因为我们小区的地下配套停车库已经改变了它原来的设计用途了,现在已经变成了一个超市买场了。现在我们小区的住户之间因为争前争抢车位很多都产生了矛盾,有的还发生了打斗,让原本和睦和谐的小区氛围变得紧张和担心了。 前段时间,市政府和市规划局对市内所有的违规车库进行了一次清理,并且在晚报上对一些违规车库报了光,(其中就包括了我们小区的这个地下车库)规划部门还开出了限期整改通知。之后我们又到市政府进行了咨询,说是按照程序来的话,现在是由区政府主管行政执法的领导进行综合执法并取缔,所一我们肯请欧区长为我们作作主,让我小区的所有住户都过回到原来和睦和谐的生活,我们也都会记住您的功德的。 谢谢
信中所说“车库”:是位于恒达路79号恒达商务楼的地下层,建筑面积有827.03平方米,规划用途为车库;该商务楼由长沙市永安水泥厂于2005年兴建,但地下层至今一直没有做车库使用。信中所说“超市”:为工薪超市(下称承租方),负责人为蒋汉林,他于2010年元月5日与长沙市永安水泥厂法人陈新云之弟陈勤够,签定了为期五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从2010年2月5日至2015年2月5日止,用途为超市,月租金为10000元/月,合计12.08元/平方米。今年6月,长沙市永安水泥厂商议将“车库”出卖,并于2011年7月27日办理完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规划用途仍为车库。由于买受方主张:出售方与承租方所签合同无效,因为合同中改变了车库规划用途,要求中止原租赁合同,而承租方主张:其与出售方签定合同真实有效,根据合同法关于房屋产权变更条款的规定,买受方不能擅自中止履行合同义务,要求买受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补偿因终止合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工委、办事处及荷晏社区为上述纠纷多次调解,初步的纠纷处理办法是:原租赁合同终止,由买受方给与承租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具体金额还有待进一步协商,但双方都保证不会采取妨碍社会治安和秩序的行为。
来信中三点要给予说明:其一,车库做超市情况属实,而非小区配套停车库;其二,并未发生住户间因争抢车位的矛盾或打斗;其三,如原租赁合同纠纷能圆满解决,就会消除社会治安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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