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意见书
宁乡县谭小平书记:您好!
本人洪霞, 女,1973年2月生,汉族,系湖南省宁乡县夏铎铺镇天马新村十四组农民,暂住湖南省宁乡县夏铎铺镇六度庵村七组。电话:13135212358 。对照中央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明确指出要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着力解决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办事作风,集中治理执法不公、选择性执法等现象。我合法房屋被前夫李建文家损毁、霸占数10年,我不能进屋。夏铎铺政府4月17日组织开了有宁乡县电视台拍摄的不成功协调会,没有解决我的诉求,至今对我不再过问。由于我现仍不能进屋,希望宁乡县谭小平书记对我下面提出的几个问题予以解决。
1、我合法房屋被损毁、霸占,不能进屋却被夏铎铺镇司法所所长、综治办主任张正平和夏铎铺派出所所长王建华错误定性为离婚纠纷。2004年10月起我与李建文再无经济往来,10年来他都把我当仇人,一直损毁、霸占我房屋,张正平和王建华凭什么将“我合法房屋被损毁、霸占”定性为“离婚纠纷”?是否我问题不解决他们能得到好处?还是因为已经得了好处?请书记调查处理。事情并不复杂,职能部门老是互相推诿扯皮,使我受害人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应有保护,
2015年4月24日上午我镇包案领导镇长邓作平组织各单位领导就洪霞、李建文房产纠纷即洪霞信访问题在我镇人民调解室举行调解会议,会议汇报如下:
一、参加人员有县法院张诚、县司法局邓永红、律师高学东、镇长邓作平、镇政法委书记龚学军、镇综治办主任张正平、镇派出所所长王建华、镇综治办副主任张光武、镇综治办干部喻志勇、天马新村干部廖东强、崔文斌以及当事人洪霞、李建文。
二、会议由镇政法委书记龚学军主持,首先由洪霞简明反映诉求,其次由参加领导发表意见、看法和提出方案。
会上洪霞反映的主要诉求有:要求按2004年一审判决(宁民初583号字判决书)执行,要彻底分开房屋,不共同使用楼梯间,2007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楼梯间单独所有变为双方共用的签字是被诱骗而为的,希望是2004年的判决。
三、信访由来及前期调查处理情况
(一)事件由来。2004年5月,因洪霞与前夫李建文夫妻感情不和,县人民法院判决洪霞、李建文离婚,夫妻共建的位于夏铎铺镇天马新村油草铺九组的南北向五空两层砖混结构楼房,东头两进半上下楼房及楼梯间归洪霞所有。
洪霞依判决书于2005年4月办理房屋产权转户手续。洪霞领取判决书后,对前夫李建文谎称自己准备撤诉不离婚了,要求李建文每月给予生活费500元。李建文按月支付了洪霞4个月生活费。
2005年5月李建文在县法院拒领判决书,直至2006年9月才签名领取判决书,并对洪霞的房屋进行了装修且换了门锁。2007年洪霞因不能使用自己的房屋向县法院上诉,县法院作出(2007)宁民初字第162号判决李建文腾退房屋,2007年4月18日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其中楼梯间由洪霞单独所有变为双方共用,双方均签字认可,并签收了执行结案通知书。2007年6月,李建文上诉至县法院,要求洪霞赔偿装修款(理由是洪霞谎称已撤回离婚诉讼),县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同年9月,洪霞上诉至县法院要求楼梯间按2004年一审判决归她个人所有,县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同年洪霞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市中院作出(2007)长中民一终字第2112-2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李建文以该房产应为包括其父母在内的家庭共有财产,并且该房产不宜分割为理由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县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作出(2008)宁民再初字第1号判决,判决楼梯间共用(其余省略)。双方不服再审判决并上诉,市中院2009年长中民再终字第0003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处理经过。从2007年开始,洪霞以法院判决不公、判决执行不到位,前夫李建文侵占她的房屋等理由,多次赴省市县甚至进京上访。由于洪霞信访问题属涉法涉诉范畴,为妥善解决,从2007年至今,夏铎铺镇人民政府多次提请及召集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信访局等部门单位和当地村干部,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由于双方当事人性格偏激固执,一直未达成和解协议。洪霞也因进京非访被治安拘留3次。
四、处理意见:关于洪霞要求楼梯间归个人使用,那是2004年一审判决(宁民初583号字判决书),一审判决在楼梯间的处理上存有瑕疵,因此县人民法院2007年的执行和解协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均对一审判决进行了纠错,判决楼梯间共用。洪霞要求按一审判决执行“楼梯间归洪霞所有”的诉求不予支持,如对二审判决不服,可向省高院进行申诉。洪霞是成年人,不存在被骗签字的情况。
洪霞、李建文房产纠纷即洪霞信访问题不是镇政府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办事作风,不是集中治理执法不公、选择性执法等现象。洪霞房屋也并非被前夫李建文家损毁、霸占数10年不能进屋。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及建议
打算:一是进行政策宣传,引导信访人依法信访,通过合法途径反映诉求、维护权益;二是做好双方当事人思想解释和疏导工作,就房产分割问题尽量达成调解协议,最终息访息诉。
建议:洪霞所反映的问题属涉法涉诉范畴,乡镇职能有限,建议按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处理。
夏铎铺镇人民政府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宁乡夏铎铺镇人民政府 2015-05-13 1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