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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给予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报告

2018-6-21 20:17:19发布42次查看
尊敬的领导:
本人张亮,男,1983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我是2002年11月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去参军的退役军人。2007年冬季退役以后一直在等待政府的安置。在等待安置分配的期间我一直到相关部门及相关单位申诉、反映。但相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和领导都在推诿、踢皮球,到目前还没有解决我的工作安置问题,我也未领取过任何货币安置费。这对于我一个在重要部队服役过五年的退役士兵是不公平的,极不负责任的。我是属于在编的安置对象,现在在到处打工,家中上有六七十岁的父母,下有妻小,妻子无正式工作,父母也都已经退休。孩子还在上幼儿园的年龄,我一人维持家计,实在是艰难。
以上是我的个人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章第五十六条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以及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二)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三)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的说明》的第六、七、十一、十三条规定
六、《条例》第四条强调了安置退伍军人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必须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根据一九八零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请有关部门协助民政部做好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通知》和一九八三年国务院关于《关于调整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要求,地方县以上(含县)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并列入当地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退伍军人接收安置机构为常设机构设在民政部门。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接收和安置的日常工作。区乡、镇人民政府也要加强管理退伍安置工作的领导,指定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这项工作。
七、《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对退伍义务兵要认真组织接待,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各种形式对退伍军人热情欢迎,亲切接待,使退伍军人感受到参军光荣,退伍同样光荣,激发他们投身“四化”建设的热情。
十一、《条例》第九条所称“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4号、59号文件精神,采取由政府向各待业系统分配安置退伍任务。各行业系统应保证完成安置任务的一种指令性办法。因此,各部门、各单位包括中央和省属企业、事业单位,都要把接收安置退伍军人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不得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任务,以保证退伍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三、《条例》第十五条所称“等分配的时间”,是指《条例》规定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军人回到原征集地后等待分配的时间。待分配的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组织造成的原因和其它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不符合《条例》规定安排工作条件的农村籍退伍军人,退伍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后,又由劳动部门安排就业或者是自行找到工作列入正区编制的,其军龄亦应与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企业单位的,即为本企业工龄)。退伍后至参加工作前从事农业生产期间不计算工龄。
根据国发[1987]106号《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第十五条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根据长政发〔2003〕59号 《长沙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妥善安置好退役士兵,支持军队和国防现代化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按国家现行安置规定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转业士官和城镇义务兵。   二、退役士兵安置实行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三、凡驻我市辖区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   四、凡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全部落实当年安置计划的,经市、区、县(市)民政部门核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政府交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   五、退役安置继续坚持“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对实行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采取分级负责、包干安置和重点安置相结合的办法。中央和省属驻长各系统、各单位,市、区、县(市)各系统、各单位都必须妥善安置本单位职工子女及配偶在本系统的转业士官。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父母(配偶)单 位或退役士兵本人原工作单位已撤销、合并或破产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服现役满10年的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市、区、县(市)安置。符合进长沙市安置条件的,由市、区、县(市)政府按相关政策统一安置。
以上部分文件都详细说明了怎样安置退役士兵的办法以及安置到什么地方,但是相关部门就是不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人民政府的文件精神,对退役士兵置之不理,公理何在?党的政策严肃性何在?难道我们参军保卫祖国错了?每当国家有难,人民有灾我们就冲锋在前,不怕艰难险阻,不怕牺牲,为国家,为人民保驾护航,为什么有政策却不给予安排工作?尊敬的各级领导,我们积极,高兴去当兵,保卫祖国,退役一直等待政府的安置,到目前为止不但不解决,反而遭遇“踢皮球”,无人重视?相信上级组织,上级领导看到我的申诉会重视起来,为我做主,尽快解决我的工作安置问题,使退役士兵真正体会到党的温暖,政府的关怀,盼切!盼切!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万岁!伟大的习主席万岁!
特此报告!
此致
敬礼
被告人:07年退伍老兵张亮
2016年1月11日


您好!您反映的《关于请求给予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报告》已转我局,现就您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当时的安置政策
您是2002年从我区入伍,2007年12月退役的,您母亲是我区园林局退休人员。当时的安置政策是:长政发[2003]59号《长沙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全省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的义务。退役安置坚持“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实行“就业安置与自愿自谋职业安置”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2005年,为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我区出台了芙办会纪[2005]12、13号《关于全区2005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会议纪要》,确定了父母或配偶为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退役士兵,鼓励自谋职业,本人要求安置的,统一安排到火车站综治办或街道社区公益性岗位工作。
二、当时对您的安置情况
   我局根据上述政策,安置您到府后街联防队工作(公益性岗位),但您没有接受安置,也没有申请自谋职业。
                                                         芙蓉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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