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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沙市女职工产假天数及产检假的咨询事宜

2018-6-21 10:24:26发布44次查看

您好!
 我这边想要咨询一下咱们长沙市有关女职工产假及产检假的一些具体规定,尤其是产检假,在各个孕期阶段是否有具体的产检假天数规定,谢谢!


市民您好!
   《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享有产假:
(一)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
下列情形,可增加产假:
1、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
3、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
4、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
(二)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关于产检假天数,现行医保政策没有相关明确规定。

人社局 2015-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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