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罗小兵,我要向领导反映长沙芙蓉区法院执行局行政不作为的问题,具体如下:
我诉胡少平合伙纠纷一案,民二庭于2014年4月25日宣判,由于胡少平拒不执行判决,2014年7月1日在执行局立案。
一、2014年11月25日对胡少平下达了执行裁定书(附件一),于2015年12月1日对其中的2907号房产进行了评估(附件二),但直到2016年5月10日执行局才对2907号房产进行第一次拍卖,7月5日进行了第二次拍卖,本人和拍卖公司多次申请第三拍,但执行局为了帮助胡少平达到不愿房屋被拍卖的目的以各种理由推拖,第三拍距第二拍一年多了执行局居然尚未定价。
二、2014年10月,对中铁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附件3),2014年10月24日天丰公司回复称只欠胡少平129771.83元(附件4),但是据2017年5月12日提供的第一期结算单,2013年6月22日尚欠质保金912629元(附件5),至2017年5月18日止还欠胡少平质保金583251元(执法记录仪下提供的证据,附件6)。从此数据看天丰公司2014年提供的回复明显属于伪证,天丰公司经理骆宾在执行局执法人员调取证据时,不准会计提供第二期、第三期结算单和欠款数(据李旦法官用手机拍摄的证据,第二期、第三期天丰公司还欠胡少平700多万元),不准提供2013年6月22日以后所支付质量保证金329738元的付款凭证(执行局法官李旦可做证明)。
三、胡少平也拒绝提供天丰公司的结算单和欠款数,我书面申请把胡少平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和进行行政拘留,至今也未见执行局有任何行动。
请求上级领导督促芙蓉区法院执行局尽快对2907号房进行第三次拍卖;依法追究天丰公司经理骆宾做伪证的法律责任;依法追究骆宾、胡少平拒不提供财务票据的法律责任,还我债权人一个公道。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时代,我们期盼法院执行部门为民做主,依法履职。
以上事实情况,请领导查处。
此致
敬礼
贵办转来罗小兵信访件及回复要求收悉,现将有关情况拟答复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
罗小兵与胡少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2012)芙民初字第2938号民事判决,判决胡少平支付欠款本金70万元以及诉讼费用、逾期付款利息。判决生效后,胡少平未履行义务。2014年7月1日,罗小兵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罗小兵(身份证号码430524198208051216),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9号。
被执行人胡少平(身份证号码32010619700612243x),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中路65号5栋324房。
三、案件的执行情况
经查,罗小兵于2012年11月19日起诉胡少平、罗朝霞(系胡少平妻子),在诉讼过程中,罗小兵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了罗朝霞名下2套房产,但此后法院经审理,驳回了罗小兵对罗朝霞的诉讼请求。
在执行过程中,罗朝霞于2015年6月17日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以房屋系其个人财产与本案无关为由,要求法院解除对2套房屋的查封,但后又撤回异议申请。我院认为,上述2套房产系胡少平夫妇的共同财产,即使罗朝霞不承担本案的债务,但胡少平对上述房屋拥有部分所有权。我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4)芙执行执第87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罗朝霞名下位于长沙市芙蓉南路一段758号和庄公寓a区1号栋2907号房屋。2016年7月11日,湖南三源拍卖有限公司向我院出具拍卖流标材料,告知该房屋以第二次拍卖底价53万元起拍,仍无人报名而流拍。另查,上述拍卖房屋设定了银行的抵押权,如进行第3次拍卖将可能余值不多。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我院对胡少平在外的债权展开了调查,查明第三人中铁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应当给付胡少平的工程质保金,我院3次到项目所在地青竹湖畔水映加州调查,因该公司提供的资料前后有出入,我院于2017年6月26日发出书面调查函,该公司于7月24日书面回函,表示质保金余额确定为583251.96元。同时,该公司表示,协助法院冻结该款,但因是质保金该笔款项暂不能支付。
另经查,胡少平涉及多起债务纠纷,我院正在执行的有4件,债务额达1千多万元。胡少平在其他法院有多起诉讼案件,涉及标的额3千多万元。
下一步,我院将继续依法加大力度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继续启动对上述房屋的拍卖;据悉,长沙中院在统一处置胡少平在湘潭的项目工程,我院将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参与该笔款项的分配。
特此回复。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芙蓉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