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模范法院雨花区法院如此模范 判决十一天不见判决书
2018-6-19 13:04:54发布48次查看
主审法官判决后置农民工死活不顾 休年休假玩失踪
全国模范法院雨花区法院如此模范 判决十一天不见判决书
尊敬的编辑:
你好!我叫袁仕平,男,1969年9月19日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高平镇凤村9组农民,身份证:430524196909191773。2014年3月10日在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栗塘村解庆云家务工受伤,导致全身瘫痪。由于顾主解庆云拒付医药费,住院12个月,病情不见好转,已欠医药费347485元。
我于2014年5月起,到全国模范法院雨花区法院对解庆云进行了起诉,经过雨花区法院和长沙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决判,仅解决了医药费1.4万元。从此以后,解庆云玩起失踪。为了治病,弄得我倾家荡产,家破人亡,我的父亲于1月10日被活活气死。
4月3日上午,在全国模范法院雨花区法院第十二审判庭,由刘斯羽法官主审了〔2014〕雨民初第04725号—袁仕平诉解庆云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为了要到判决书,我从4月7日起,3次到雨花区法院找刘法官要判决书,谁知刘法官也玩起了失踪,说休年休假。直到4月14日,才见到刘法官,以尽快下判决为借口敷衍塞责。这到底是法律程序问题,还是法院问题,更是法官的问题,没想到全国模范法院如此模范。
通过打听,雨花区法院光环很多:除了全国模范法院外,还荣获了2011年全省文明单位、2005年全省文明窗口单位、长沙文明标兵单位、2001年全国立案信访先进集体、2006年获长沙市法院集体三等功,市审判监督工作先进集体、市七化建设工作优秀法院、全省案件质量评想第五名等众多的荣誉称号。一个如此模范的法院难道是这样的作风吗?一个判决书下了十一天还不见判决书,对得起党和人民给予的荣誉吗?难得这些荣誉是假的吗?或者是评错了对象,还是从别的法院借来装点门面的,还是在哪偷来的。建议有关评审部门对雨花区法院的荣誉进行重新鉴定,该摘牌的摘牌,该收回的收回,别让雨花区法院玷污了这些荣誉,影响了人们群众对法院的公信力,别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威严。
作为主审法官,开玩庭后就休年休假,这是什么作风,这是什么工作态度,是对工作极不负责,对法律的篾视,对法院的贱踏,对人民的极不负责任。我受伤在医院躺了一年,欠了医药费30多万元,急坏了医院,急坏了我的家人,急死了我父亲。而我的法官大人却在干什么,草草判决一下后,居然休起年休假,过起悠闲的生活。刘法官你的良心是肉长的吗?你过得很舒服的时候,想到过躺在病床上生不如死,度日如年的我吗?这样的法官,配得起法官两个字吗,枉为人民法官,枉食人民俸禄。
特写此信,请编辑递我传个话,把这封信通过媒体传到高院和最高法院领导耳中。敬请刊发出来,让全国人民评论,不胜感激。
袁仕平
4月14日
网友: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并已作为督查案件进行督办,我区法院督查室于2015年4月16日将您的来信转交给了该案承办庭室及承办法官,并责成其对案件基本情况进行书面汇报。现将本案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
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斯羽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海清、毛宗复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袁仕平,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高坪镇凤形村9组10号。
委托代理人袁仕伟,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高坪镇凤形村9组10号。
委托代理人熊超,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解庆云,男,195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粟塘社区东塘园组。
三、案件审理情况
原告袁仕平诉被告解庆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就医药费已起诉过一次,判决已生效,本次原告主张上次起诉医药费之外的损失。本案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公告送达,于2015年4月3日开庭,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但变更后的具体赔偿总金额未明确。现原告已明确,本案已判决。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生活愉快!
雨花区人民法院
2015年4月23日
雨花区人民政府 201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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