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古汉国际广场非法营业的
再次投诉申请
尊敬的区长:
我是长沙市芙蓉区新南天古汉国际广场2栋1901业主,
我于2018年1月20日向您提交了对楼上2001用户非法商用开“私房菜馆”营业并兼营棋牌室的《投诉申请》(信件编号:8538),详细的论述了该事件的基本情况及我方的合理诉求,2月22日下午火星街道紫薇社区街道来电,希望我们进行调节,我们表示不愿调节,社区表示没有其他权力,整件事至今无果。对此,我们表示一定的理解,知道区政府对我们这件事是重视并交办处理了的,我们深表感谢;但同时我们还有不能理解的方面,区领导在交办下去之后,各部门处理的思路肯定是社区先出面进行调节,调节无果再采取其他措施,那么其他措施呢?是社区未上报还是上报某个环节未给进一步处理意见抑或有处理意见其他部门未执行,从而导致此事一直搁置?我们不得而知!对此,我们不得已向区长您进行再次投诉。
1.我们的诉求是依法取缔而不是个人调解。长沙存在个别住改商现象,私下提前协商好了,民不举,官不究,相安无事。我们这不是如此,事前并未协商过,然后直接开设,现在损害我们权益了,想仅仅是协商解决,但这与我们诉求不符。我们的情况是上有年迈体弱之父母,下有襁褓幼弱之婴儿,耗资百万,只为居家之用,而楼上之行为恰好伤及我们正常需求,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我们的诉求是执法部门将其取缔,而不是调节,因为这是无法调节的!这在我们首次提交的《投诉申请》中已经阐明,社区沟通我们也明确观点,但3月5号的部门回复中,只是我们不同意调解的情况下社区就我们提出的部分问题对其进行单方面整改,然后就认为事件办理结束。我们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我们论述这部分问题是说现在造成的已有损害,这部分权益不仅要整改,还有彻底消除以后的隐患!今天房子漏水加噪音,整改了,我们住进去了,然后又漏水我们还来找您?如果明天餐饮不做了,改成歌舞厅了,我们找谁?问题的症结是这是住房,不能商用!调解或者整改眼前问题不是我们初衷!为什么把我们写的明明白白的诉求依法取缔理解成个人调节呢?法律呢,执法部门呢?这就是办结了吗?
2.对其他相关部门的投诉。我们对芙蓉区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环保局、工商所、税务局处置行为进行投诉,我们在最初找到上述部门,都是推诿,区长交办下来之后也未采取任何措施,这是导致此事件久拖不决的直接原因!我们这房子是用来住的,是刚需房,现在无法装修,侵害的隐形权益是多少,无法估算。我从大着肚子上访到现在孩子已四个月了,长达7个月之久,上述部门未采取过何种措施。于情,请问上述部门执法人员你家楼上开餐馆棋牌室,你家房顶漏水加噪音,你如何处置?于法,1、其卫生情况符合标准吗?怎么办理的餐饮卫生许可?2、非住改商怎么办理营业执照?3、辖区内营业免税吗?不免税,收费依据又是什么?该营业场所餐饮卫生许可,工商营业执照,营业所得税,依据相关法律是无法办理的,且三者缺一不可,实践中上述部门是如何办理的?如果在知情的情况下,上述部门已经办理就构成了执法中的乱作为;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上述证件及税收均未办理,但我们首次举报已7个月,期间又经区长交办处理,上述部门仍未采取任何措施,又构成不作为。对于不作为和乱作为,不依法办事的执法机关,是有纪委监察机构监督的,我们之所以未向纪委举报此事,只是因为在等待妥善解决我们的诉求。
党的群众路线指出群众利益无小事,我们这个投诉在个别执法者眼中可能是小事,就是楼上开了个餐馆,调节调节就可以了,设身处地考虑,真是小事吗?不愿意住,换房,有几个人可以做到?该套房子还是贷款,长沙限购,房屋损坏贬值等等原因,能换的情况下换一次至少损失二十几万,何况自身经济条件决定换不了,这是一家五口安居乐业中的安居啊,是小事吗?国家提倡依法治国的理念,我希望我们能看到各级执法部门真正的依法办事,我在提交的首份《投诉申请》中甚至详细列出法律依据,提交的投诉后就让我们等,然后就石沉大海,那么请问一线执法部门,我们群众都可查可考的法律,执法部门就是不作为,法律的尊严和地位何在?
3.个人最初与最终诉求。基于上述事实,所以再次恳请区长您责令督促食品药监、环保、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对该营业场所联合执法,依法取缔。
申请人:唐女士(18974818708)
2018年4月5日
经过实地核查,该场地于2017年12月6日经核准登记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名称为长沙市芙蓉区沙妹餐馆,注册号:430102600855057,现该餐馆已经关门停业,没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
火星街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