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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区人身损害律师,郑州人身损害律师,人身损害赔偿找律师

2021-8-20 23:36:51发布8次查看
  • 业务分类: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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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单方面扩大自身权利
  某合同条款规定:银行可依据借款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情况,东区人身损害律师,每年对利率档次作一次调整。
  评析:《贷已款通则》第十三条规定:“贷已款人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贷已款利率上下限,确定每笔贷已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因此,借款合同中载明的利率就是执行的利率,北环人身损害律师,银行依据借款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对利率进行调整,为银行任意提高利率标准留有余地,违反《贷已款通则》的规定,给借款人带来了不确定性,相应地涉嫌损害借款人的主要权利。
  某合同条款规定:在合同中规定借款人未及时还款时,郑州人身损害律师,银行有权从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任何其他账户中扣收相关款项。
  评析:这一条款银行涉嫌利用强势地位扩大扣收的权利,损害借款人利益。
通知义务及法律风险
  不少企业因为情况紧急,采用电话或传真方式履行通知义务,这些方式很难形成有效证据证明通知义务的履行,企业在履行这些义务之后仍应当以函件形式补充通知。
  判断不可抗力事件是否发生并不是简单的活动,企业怀疑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又不能得到确切的信息,此时若不通知,惠济区人身损害律师,等到信息明确时可能就丧失了好的减少损失的时机;但是贸然通知又可能因为不可抗力事件没有发生而给企业造成违约的法律风险。因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怀疑不可抗力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时,采用提示性信息方式通知对方,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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