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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同居关系纠纷律师

2021-8-20 22:35:08发布6次查看
  • 业务分类: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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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同居关系纠纷律师陈律师金牌团队 13‌‌6咨3222询9800,专注婚姻法23年,丰富的行业经验,我们值得信赖。一、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二、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四、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五、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六、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我们的执业理念:用最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客户提供最满意的法律服务。只要您有法律上的需要,我们团队必定竭尽所能,为您排忧解难。广州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层a座地铁5、6号线区庄站b2及1号线东山口c出口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陈健斌)
张朝贤
1363222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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