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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0 13:51:27发布11次查看
  • 业务分类: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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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离婚纠纷,争议的焦点是原审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是否正确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翁某与周某甲于1996年自愿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的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已建立了夫妻感情,并分别生育女儿和某,双方应当珍惜现有的感情和生活,目前,双方主要是因分居两地,婚姻家庭律师在线咨询,聚少离多,资深婚姻家庭律师服务,互为关心较少而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且周某甲在一、二审庭审中均表示不愿意与翁某离婚,而翁某亦未能举证周某甲存在法律规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因此,双方只要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互让互谅、互相尊重,并多为两个子女的健康成长着想,相信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如初的。故原审法院综合双方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确认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邹强主任律师
13631331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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