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9日本人与中介长沙创道房地产公司寻漪漪、被告彭艺签订购房合同,因房价上涨,被告一直找各种理由不配合办理银行贷款面签,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在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合同配合办理贷款无果后,本人无奈向长沙芙蓉区法院起诉,现举报问题如下:
被告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中介公司为了利益,与被告联合虚构口头约定,被告代理律师钟海燕原为芙蓉区法院书记员,庭长助理,离任不到两年(见证据1),利用熟悉法院各项工作和曾经的职务之便,与法院工作人员串通勾结,法官王成不按合同约定,在本人极力否认口头约定存在的情况下,仍然采信口头约定的伪证!被告、中介、被告代理律师存在利用曾经的职务之便,联合法院工作人员,在不公平公正的审理下,以法院判决的途径侵犯本人财产的嫌疑,情节恶劣,堪比今年上海高院严惩的《套路贷》!
简述开庭前、庭审中、庭审后本人所经历的问题如下:
1. 开庭前,因本人生病和国外出差需要,曾与现芙蓉区法院书记员杜立云多次电话沟通开庭时间,必须按她所说的5月16日,否则只能延期到8月份,本人不得不配合,定于5月13日从上海赶回长沙,5月12日周五下午五点,书记员杜立云通知因她自己工作失误,诉讼状未送达至中介,要求延期开庭,后经与法官协商,改为5月19日,开庭前两天,书记员杜立云才将被告递交的证据目录给本人的代理律师,距立案时间两个多月,明知本人需从上海赶回,为何在开庭前一个工作日才通知未送达?仅是因工作失误?
2. 庭审中,法官王成不予本人陈述事实的机会,每次想否认被告和中介所讲述不属实,均被法官打断,让中介和被告律师讲完所需陈述的问题点后,书记员杜立云配合默契,以临时开庭为由多次催促尽快完成庭审、庭审笔录签字。
3. 庭审后,上诉移卷过程中,书记员杜立云多次推却、隐瞒、撒谎,按她要求寄出的诉讼费缴费单法院一周前早已签收,却说未收到而不移卷,每次承诺移卷后又找各种理由推却,整整催了3周,向法官法院多次投诉才移到中院(见证据2)。
4. 一审判决结果: 无视合同条款,以口头约定判案,被告和中介说什么就是什么,无理由无条件偏袒,无视我所递交的证据(法官王成为非原额法官,无文件签发权):
1)、因被告与中介在庭审中联合虚构合同签订时三方存在首付款时间的口头约定,以我未按口头约定时间支付首付款判我违约,反而要求我赔偿10.3万。 庭审中,本人否认了存在口头约定,买方和中介未提供任何可印证该口头约定存在的证据,三方递交的所有证据材料也无任何通知或要求买方应10月25日支付首付款。合同中已约定首付款在过户前支付,因还未办理贷款,不确定银行审核评估可贷款的金额而未确定首付具体金额和具体哪天支付。房子至今未过户,本人没有违约,法院无视合同条款,毫无理由采信中介和买方联合虚构的口供,致使本人违约,按合同约定,本人还需再支付中介公司交易金额2%的违约金,目前该房涨价60多万,还面临拆迁获得政府补贴,几方可获得更多利益。在房价上涨的情况下,本人无任何违约动机,事实是被告不配合办理贷款,导致本人无法知道首付款的应付金额并予支付。
2)、合同履行期间,被告短信要求加价17万(见证据3),在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和说明的情况下,法院却认定涨价17万是被告的损失。
3)、合同履行中,家具家电双方产生争议,合同中已约定归买方,判决书中却是归被告,可见毫无理由偏袒。
4) 、本人向芙蓉区法院提供了与银行、评估公司工作人员贷款办理进度以及要求被告配合办理贷款面签的微信沟通记录(见证据4),一审判决却说本人未提供任何证据。
网上可查到,被告代理律师钟海燕在芙蓉区法院代理了多起案件,在离职后不到两年时间里,晋升为大鲲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是否利用曾经的职务之便与法院工作人员存在利益勾结,请组织给予调查处理并出具书面答复。当事人、律师、法官若串通一气,球员和裁判同为一伙,何来司法公正,严重影响长沙法院公信度。本人相信大都数情况下司法为民、阳光司法,我们生活在和谐的法制社会,目前,案件上诉现已移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二审改判很艰难,请求组织协助发回重审,给予细致审理,查清事实,赔偿本人损失。
贵办转来孙建勇信访件及回复要求收悉,现将有关情况拟答复如下:
一、 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孙建勇(反诉被告)与被告彭艺(反诉原告)、第三人长沙创道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同年5月19日开庭,同年8月11日审结宣判,该案现因孙建勇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 投诉问题的具体回复:
1、 关于开庭时间调整的问题,本案原定2017年5月16日
开庭,因未及时送达第三人并与第三人联系后决定于2017年5月19日开庭,也得到孙建勇的认可,其与主审法官的沟通中也表示系误会。 2、关于法官在庭审中不予其陈述事实的机会等问题,庭审笔录已详细记录庭审中各方意见,并无剥夺孙建勇陈述权利的事实。3、关于案件证据采纳及事实认定、实体判决的问题,本案合议庭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对相关证据综合考虑后予以决定采纳与否。在此基础上,合议庭作出了意见统一的公平公正的判决。4、关于上诉移卷时间的问题,本案于2017年8月11日宣判,宣判后需整理案卷送本院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归档,归档后再由相关部门送中院。因孙建勇要求邮寄判决书,邮寄及待其签收需要时间。待孙建勇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邮寄上诉状后,本院又将上诉费缴费通知单向其邮寄,再由其邮寄回本院。期间耗费一个月左右时间属正常范围。5、关于彭艺代理人钟海燕律师是否适用回避的问题,钟海燕律师的确曾在本院工作,系非在编合同制书记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其不属于该规定所列举的回避对象。6、关于主审法官非员额制法官是否能办理案件的问题,该案主审法官王成系经合法程序任命的人民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五条的规定,审理案件是其法定职责。现无法律法规确认其无审理案件的资格。故此项投诉无法律依据。
经查,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无违法违纪现象。本案系合议庭
依法依规作出的判决。
特此回复。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