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内容不公开】
刘大颖:
您2014年3月27日通过信箱反映《城镇退役兵安置工作后的待遇问题》的信访事项,已由县长信箱转交我镇处理,现答复如下:
信访人刘大颖,男,27岁,2004年12月入伍,2006年12月退出现役,2008年3月分配至宁乡县煤炭坝镇水管站工作。信访人刘大颖为我县带编安置的退伍士官,其编制在煤炭坝镇水管站。煤炭坝水管站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县财政每年拨付人头经费2万元。信访人刘大颖目前为事业单位工人,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被煤炭坝镇政府聘用在综治办上班。由于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财政拨款不足,并且其自身大多缺乏稳定充足的经济来源,所以这些单位的干职工待遇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有所不同。我镇在聘用信访人刘大勇期间,依照聘用合同规定,镇财政为其购买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其基本工资已全额发放,绩效工资按我镇在编人员60%的标准发放。 2013年,镇财政向信访人刘大颖支付薪酬45070元,交纳社会保险费9600元。
经镇政府研究,确定了如下处理意见:从2014年起,对编制在水管站而聘用到镇机关工作的人员,一是重新协商薪酬标准及支付方式,重新签订聘用合同;二是按规定交纳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享受本机关在编职工同等社会保险待遇。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宁乡煤炭坝镇人民政府 2014-03-11 09: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