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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人户籍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等问题的申诉

2018-6-15 11:24:22发布40次查看

尊敬的区长及政府领导:
本人刘磊, 1981年5月26日出生,雨花区高桥街道友谊村22组村民,1999年因考入国家统招大学,户口由本村迁出至学校,毕业后未落实就业单位,户口按国家规定应由学校迁回,但因种种原因,一直未能迁回,最终才于2016年5月迁回至原籍友谊村。2016年友谊村启动拆迁征收,拆迁指挥部却无端剥夺本人作为村民应该享有的权益,不予安置。因此,特向政府有关部门陈述本人实际情况,反映相关问题,请予支持。
1. 本人户口迁回符合国家政策,多年来未迁回的原因是相关部门不按国家政策执行,故意推脱,非本人意愿。
2008年,2013年长沙市政府,长沙公安局均有明确政策支持未就业大学生户口回原籍。毕业后,本人也多次提出过请求,2006年,2008年,2015年,本人均提出了书面申请。直至2015年,村委会,街道原本都已签字同意,但到雨花区征地办却又以2016年户口政策将调整,届时可直接迁回,享受村民待遇,无需审批为由,再一次拒绝迁回的请求,导致本人户口未能在2016年前迁回原籍。目前看来,该部门的作法纯属欺诈和不作为。
2. 迁回后集体组织经济成员资格。
2016年5月,本人户籍迁回了原籍友谊村,但拆迁指挥部却又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不予安置。
早在2015年,经本人多次申请,友谊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了本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问题。会上代表一致同意了本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形成书面纪要并当场进行了宣布。同时也上报了高桥街道进行了审核。
3.本人实际情况
本人生于1981年,出生至今除大学求学外一直在友谊村生活居住,在八十年代“分田到户”政策下依法承包了集体土地,并且依靠承包土地生产生活。作为村民,依法享有了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基本权利和义务,平时也享受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日常权益。本人情况与本村其他村民的情况并无二致,理应和村民享受同等权利。
以上情况应该说,完全符合2017雨花区下发的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要求,却同样得不到相关部门的认可。
4.本人家庭情况
本人一家9口,世居友谊村已近70年。祖辈及父辈均长年在村集体企业参加生产活动。祖孙三代均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并多次获得“先进共产党员”称号。多年来,一家人均奉公守法,从未发生过违法乱纪的行为,村集体组织的任何活动也均是积极响应,带头支持,从未落人后。如今,却因为有关部门的不作为被迫沦为拆迁工作中的“钉子户”。
本人的户籍及由此引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等相关问题,上有国家政策支持,下有基层组织的核实确认,却有法不可依,迟迟不能解决,实难理解,请领导百忙之中抽空给予关注和支持。
今天,正值党的“十九大”召开之际,看完总书记报告,心潮澎湃。七十年来,我们的国家取得了日新月异,天翻地覆的发展;依法治国,法治社会的观念也日渐深入人心。虽然之前曾多次与拆迁指挥部沟通未果,料想区区一封区长信箱的短信也未见得有效,但仍难抑心中不平,向我们的政府领导,我们的父母官反映本人及家庭的实际情况及问题,希望政府有关部门能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依法行政,为奉公守法的公民提供公平的社会环境。


市民:
   您好!您于2017年10月19日关于“户籍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等问题”的来信我们已经收悉,针对您信中提到的问题回复如下:
   1、您于1999年考入国家统招大学,将农业户口迁出。毕业后,根据当时的相关政策规定,非农户口不能迁回原籍转成农业户口。因此,就近落户在金环社区,属于非农户口。
   2、经了解,2015年9月您在友谊村申请户口迁入时,工作人员已明确告知:“根据政策规定非农户口不能迁回,要根据户口性质严格审查,相关手续必须经区征地办审核批准后到派出所上户。”在你家属(母亲杜凤其)的强烈要求下,你填写了申请户口迁入相关表格。但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表中的大会表决情况一栏中,是同意你户口迁入,而不是认定你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您在来信中所述“召开村民大会讨论本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村民代表同意形成书面纪要并当场宣布”一事不属实。
   3、2016年2月3日户籍政策放开以后,你迁入友谊村的非农业户口。但依据雨农水发〔2017〕3号第四条第七款的相关规定,是不能认定为友谊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以上是我单位对您来信的回复,如果您对回复意见不满意或有新的意见建议,请直接与友谊片区指挥部联系。联系电话:0731-86488891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生活愉快!
高桥街道办事处
2017年10月23日

高桥街道 2017-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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