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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解一下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文件

2018-6-15 8:47:41发布36次查看

我想了解一下跳马镇政府发额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这份文件。谢谢


邹敏市民:
   您好!您于11月21日关于跳马镇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来信我们已经收悉,针对您信中提到的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跳马镇《关于如何界定跳马镇非农迁入人员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指导意见》(跳政发【2016】23号)文件,非农迁入人员可申请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类别有以下四种:
   (一)投靠取得。未成年婚生子女投靠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父母或其一方的,可申请界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婚姻取得。正常婚迁的,可申请界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要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非农业婚迁人口必须提供无领取财政工资的证明及拆迁情况证明。
   (三)收养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合法收养行为、并已经依法办理收养登记的,被收养人可申请界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
   (四)其他取得。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可依法申请界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指导意见适应的人员:2016年2月3日后迁入本镇的非农业户口人员及除正常婚迁外的农业人口。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按规定流程办理手续。
根据跳马镇《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补充政策》(跳政发【2016】31号)文件,下列情况可申请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因就读大中专院校将户口迁往学校、2016年1月1日前毕业将户口迁回原籍落“非农业户口”、在原籍地址实际居住生活的,可以将户口迁入原籍地址,履行相关手续后可申请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因购买蓝印户口“农转非”、在原籍地址实际居住生活的,可以将户口迁入原籍地址,履行相关手续后可申请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以上是我单位对您来信的回复,如果您对回复意见不满意或有新的意见建议,请直接与我们联系电话:073186969021。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生活愉快!
跳马镇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4日

跳马镇 201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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