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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停车收费限制放开不合适

2018-6-15 7:33:10发布32次查看
根据发改委[2014]2755号文件,放开物业费和停车费限制。由物业和业委会共同协商制定。
实践证明其实这项政策并不合适。绝大多数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难度大)。而是由物业单方面制定。收费没有参考标准。停车收费,物业收费过高导致业主与物业矛盾多(新闻几乎天天都有报道,看了新闻就知道)个人是建议政府能根据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收费标准,从而起到指导作用,希望政府该监管还是要监管好。
         根据市长、区长信箱转交的“小区物业、停车收费问题”的信件,我局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回复如下:
《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17〕4号)和《湖南省物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14〕11号)的文件规定:1.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普通商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其他非住宅及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普通商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服务内容等因素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商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上一级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在核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通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及物业服务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当地指导价范围内,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与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务委员会协商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中约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授权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2.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停车服务管理方与入住业主参照湘价服【2014】11号文件规定办法协商决定或在物业合同中约定。
       我区级政府及其相关职务部门,不具有制定价费法律法规政策和出台小区物业费、停车费政府指导价的职权。同时为推进上述价费文件在我区的贯彻实施,我局具体抓手:(一)积极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去年以来共受理该方面的群众投诉举报160余件,宣传政策、协调矛盾,做到了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二)突出实效、突出整改,开展执法检查,督促全面落实明码标价的规定,严防价格欺诈。(三)高度关注群众反映的物业、停车收费方面的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收集整理文件执行中的问题,报送上级部门。
                                                长沙市芙蓉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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