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不同意,物业公司能提高物业费吗/物价局在这种情况下能批准提高物业费吗,物业费收费与支出是否要公示,请县政府相关部门与说明一下
王强:
您好!
关于您在信中提到的“没有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不同意,物业公司能提高物业费吗”的问题,回复如下:
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属于前期物业,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以中标价格为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核发物业服务收费价格登记证,如物业公司提高物业费标准应当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而不能擅自提高物业费。
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经业主大会依法、依程序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后,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费价格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期内提高物业服务价格一是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条款调价;二是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决定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调价,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关于收费与支出是否要公示的问题,如果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为“包干制”的话,业主是没有权利要求公开物业收支明细的;相反如果是“酬金制”,物业则必须公开收支明细的。
宁乡县住房保障局
2014年1月8日
宁乡住房保障局 2013-12-23 08: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