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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诊所使用细辛脑的警示”的回复
张景常同志:
您好!
您在宁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县长信箱栏目中反映“关于小诊所使用细辛脑的警示”的问题,县政府督查室已于2015年6月4日交由我局办理。我局高度重视,及时派执法人员进行调查,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1、经查,凤形社区医疗点(实为宁乡县白马桥乡凤形社区芙蓉盛景医疗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为pdy94079x43012412d6009)。该医疗机构于2015年4月17日从国中医药湖南九华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购进细辛脑注射液10盒,至6月5日止已使用9盒,库存1盒。
2、经查询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5日,我县仅发现2例细辛脑注射液“一般”不良反应,未达到“严重”且未出现超说明书标明的“新的”不良反应。
3、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细辛脑注射液的不良反应已在药物说明书中载明,国家总局《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第38期)--警惕细辛脑注射剂的严重过敏反应》发布后,我局及时发布警示、强化督查指导、跟踪监测,要求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严格按照《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第38期)》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以降低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感谢您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宁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6月9日
宁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06-02 09: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