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违反最高人民法院4月9日颁发文号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

2018-6-14 2:55:34发布34次查看
2013年3月18日宁乡县人民政府
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违反最高人民法院4月9日颁发文号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因在官方webside发有严重法律错文,三名受伤者强要求更正
中共宁乡县委黎石秋县委书记宁乡县人民政府周辉县长
尊敬的黎石秋县委书记
尊敬的周辉县长,
我, 彭忠民出生宁乡.现为瑞典居民, 丹麦公民.丹麦皇家摄影师并高级记者,
我们已于2013年3月18日, 首次收到, 宁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以下简称((催告书))). 首先要致谢中共宁乡县委.宁乡县人民政府.当地各级组织的领导为对被征收人我父亲彭震球位于宁乡县玉潭镇龙溪北路35号房屋征收补偿所作出的巨大努力. 现就以上《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我们有不理解之处. 特述如下, 希望二位县父母官能在百忙中过目此文函.合情, 合理.合法责成有关方面处理. 免去将耒可能发生的不必要发生的重大负面事件.
zhong min peng
jouralister & royal press photographer
royal press
add.klåupsvagen 276,
212 32 malmo
sweden
tel.0045 28354075
tel: 0046 735518183
fax 0045.36777987
e-post:royaldk00@gmail.com
skfoto2300@yahoo.dk
wibe:www.dkroyalpress.com
一. ((催告书)) 与最高人民法院第1543次会议决仪相对立
2013年3月18日宁乡县人民政府的((催告书)) 部分内容与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决仪相对立. 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4月9日颁发文号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对立(附件1): 第六条 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 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征收人对被征收人的路面评估价格错误. 导致宁乡县玉溪路沿线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第一批房屋征收对彭震球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补偿评估价格错误, 征收人要对被拆迁人的3--4项奖励负主要责任.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被征收人彭震球之妻欧爱辉同为被征收房屋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被征收人彭震球与彭震球之妻欧爱辉已于2006年2月19日和2004年6月6日, 共同鉴定的婚前协议书中巳明定被征收人彭震球之妻欧爱辉不为被征收房屋遗产的法定继承人(附件2). 无需有欧爱辉的委托书,更不要欧爱辉在协议书上签字,这一点请中共宁乡县委.宁乡县人民政府务必责成玉溪路棚改项目征收工作组否定他们2013年3月21日((关于你们在宁乡县玉潭镇龙溪北路房屋征收一事玉溪路棚改项目征收)) 文函.
(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
2012年7月1日,彭忠民(丹麦) 彭兆平(丹麦)黄宇(瑞典)致宁乡县征拆办并请转呈县委县政府----关于龙溪路老宅拆迁的答复,
主要有如下4条, 而宁乡县人民政府的((催告书)) 中补偿原则还足3年前老黄历, 3年后房产上涨, 通货膨涨, 我们不远万里而回国11人次被征收方邀请到宁乡协商,.我们认为理应得到公评补偿.
1.政府通过专家对老宅进行的实物评估我们没异议,但是,老宅已经多年失修,实体的价值自然大打折扣。如果再让它老化一年,房屋价值可能降至现在的百分之七十。房屋的维护与装修,是为了配合政府拆迁工作,我们被迫放弃的,而且一等就是3年!我们每次回国磋商时都被迫自费住酒店。
所以,关于房屋价值评估本身,我们认为有缺失,这一部分是指,进行过普通装修后的房屋价值与老化了3年后的房屋的现在实际价值的差额。我们认为60万人民币较合理。
2.我们要求,专家来评估房屋处在拐脚处的商业价值与其它位置的房屋的差异。我们通过与国内科研机构宏观经济专家了解,处在县城商业中心的房屋,以上差异至少可以用货币50-100万元来体现。我们取最低值50万元。
3.我们的房子一直在尝试开餐馆和商店,没成规模的原因,还是欠缺装修。为此,3年来我们已经损失了至少60-80万人民币。我们仍然取低值60万元。
4.从2009年以来,3年中我们兄弟3人为配合与政府磋商,不远万里而回国9人次(10天/次)。共产生旅费30,7万元。其中住宿36000元,交通180000元,误工90000元。饮食不被计算入列。我们认为理应得到全额补偿。
如果您们认为我们以上有不准之处, 可商讨. 要有民主. 公平准则啊!
《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足否又与最高人民法院4月9日颁发文号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相矛盾, 这我们未去查. 请落到实处
二.最为核心的要统一补偿标准.“补偿公平”原?
据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政府征收房屋需要符合的“公共利益”作了七种规定:国防建设需要,国家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 业;国家扶持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 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政府改造危房、旧房;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 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我们的房屋征收补偿足作为民间私人建商埸商用, 我们还足理解你们和``支持家乡的城市建设工作``。最为核心的要统一补偿标准.“补偿公平”原?. 请问“补偿公平”原?在哪里?
谢谢.
致礼
彭忠民(丹麦) 彭兆平(丹麦)黄宇(瑞典)

2013年3月28日
2013年3月18日宁乡县人民政府
彭先生,
您好!
现在将宁乡县政府发给你们的《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转发给你们(原文如下),请查收。另欧爱辉的催告书已当面送达她本人。如对亲有不理解之处,请与征收办尹斌(电话:13755152755)或贺湘辉(电话:13975845256)联系,也可以直接找房产局书记、征收办主任易胜礼(易电话原已告知)咨询。
征收工作组。
2013年3月22日
宁乡县人民政府
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
彭忠民、彭兆平、黄宇:
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9月25日就宁乡县玉溪路沿线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第一批房屋征收对彭震球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对被征收人彭震球位于宁乡县玉潭镇龙溪北路35号房屋提供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其中货币补偿价值为人民币864078元;产权调换安置方式为提供位于宁乡县玉潭镇“一品江山”小区2栋2302号房屋作为被征收人的安置房,建筑面积为142.15?,征收人另付给被征收人补差价款人民币413246元。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在房屋搬迁时由公证机关采取证据保全并由评估机构现场评估,按评估价格付给被征收人。
上述征收补偿决定书已送达给被征收人彭震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彭震球死亡,经查,你们系被征收人彭震球之子,与被征收人彭震球之妻欧爱辉同为被征收房屋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在未明示放弃遗产继承权的情况下,有义务履行征收补偿决定书要求的腾退、交付被征收房屋义务。2013年1月24日,县人民政府已向欧爱辉送达《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特催告你们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完成搬迁,并向宁乡县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交付被征收房屋。你们有权自本催告书生效后三十日内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县人民政府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在本催告书指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法定义务,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催告。
宁乡县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8日
宁乡县人民政府
请来信反馈
2012年7月1日致宁乡县征拆办并请转呈县委县政府
----关于龙溪路老宅拆迁的答复
感谢县政府为发展县经济的积极的工作和给与被拆迁人的奖励!
我们对此有如下考虑:
1.政府通过专家对老宅进行的实物评估我们没异议,但是,老宅已经多年失修,实体的价值自然大打折扣。如果再让它老化一年,房屋价值可能降至现在的百分之七十。房屋的维护与装修,是为了配合政府拆迁工作,我们被迫放弃的,而且一等就是3年!我们每次回国磋商时都被迫自费住酒店。
所以,关于房屋价值评估本身,我们认为有缺失,这一部分是指,进行过普通装修后的房屋价值与老化了3年后的房屋的现在实际价值的差额。我们认为60万人民币较合理。
2.我们要求,专家来评估房屋处在拐脚处的商业价值与其它位置的房屋的差异。我们通过与国内科研机构宏观经济专家了解,处在县城商业中心的房屋,以上差异至少可以用货币50-100万元来体现。我们取最低值50万元。
3.我们的房子一直在尝试开餐馆和商店,没成规模的原因,还是欠缺装修。为此,3年来我们已经损失了至少60-80万人民币。我们仍然取低值60万元。
4.从2009年以来,3年中我们兄弟3人为配合与政府磋商,不远万里而回国9人次(10天/次)。共产生旅费30,7万元。其中住宿36000元,交通180000元,误工90000元。饮食不被计算入列。我们认为理应得到全额补偿。
综合政府给出的数据,我们的拆迁补偿款应该为320万人民币(含政府奖励)
希望县委和政府高瞻远瞩,顺应经济规律,体察以上事实,给予合理答复。并忠心祝愿商业开发按计划顺利进行,早日造福宁乡人民!
此致
敬礼
宁乡籍海外游子 彭忠民(丹麦) 彭兆平(丹麦)黄宇(瑞典)
2012年7月1日建党节于北欧
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
20120410 最高人民法院4月9日颁发文号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4月9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规定指出,征收补偿决定存在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以下是规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第二条 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认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机关;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材料不全的应当限期补正,并在最终补正的材料提供后五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补正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机关对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五条 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
  第六条 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六)超越职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
  第七条 申请机关对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应当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和被执行人,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议申请机关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征收与补偿活动顺利实施。
  第九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条 《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房屋拆迁裁决的,参照本规定第九条精神办理。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你好!您的房屋已经于2013年4月1日(发帖后三天)依法依规依程序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签订了补偿协议。

宁乡征地办 2013-03-29 23:47
该用户其它信息

推荐信息

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关于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