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廖新华,今年34岁,女,系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国营农场一分场高岭一队社员,土生土长,户籍从未变更过。本人于2004年5月办理了婚姻注册登记,丈夫易波(系汩罗市高家坊镇杨桥村界碑组社员),在办理结婚证时曾申请过户口迁入,但由于当时办理工作人员说此种情况拒绝户口迁入,便只好作罢,故而至今为止,一家三口的户口仍不在同一户籍簿上。结婚后由于生计问题,夫妻俩一直在长沙等地打工,并居住在娘家(原住址:东屯渡家场一分场办公楼正对面)。本人于2007年3月生育一子,并于同年底在分场计生办的催促下办理了《独生子女证》。
2008年7月,拆迁办工作人到本人家里进行拆迁安置协商,当时本人父母与前来交涉的工作人员口头交待说老的宅基地要按照本人兄妹三人(廖建新、廖新华、廖秀兰)给予平均分配,但工作人员一句太麻烦,便将本人及妹妹变成了无房无面积的黑户;当时,本人向工作人员争取独生子女的优待政策,工作人员辨解说本人是外嫁女不能享受政策,最终在此次房屋征收拆迁安置时没有享受到相关独生子女征地补偿优待政策。本人与妹妹(廖秀兰)各自仅生育了一个小孩,并都按要求办理了独生子女证,后来了解,根据《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中的相关条例及政策方针,我们的独生子女理应得到相应的补偿优待政策,给予独生子女双人份建房指标。
我想问一下,我的独生子女证为什么不给双人份补偿,而类似我种状况的人,很多又获得了呢(我通过走访,了解,一个生产队里的亲戚,熟人,像我这样的情况的独生子女证都在建房指标补偿中获得双人份额)。
廖新华同志:
您好!您的来信已转交我单位处理,现答复如下:
一、要求独生子女的补偿优待政策:长沙市政府60号令只对构、建筑物、青苗、设施等实物进行补偿,并无独生子女的相关补偿政策,故此要求不成立。
二、要求给予独生子女双人份建房指标:长沙市政府60号令第六条之规定是按每人核算留地指标,无针对独生子女的相关优待政策。根据2001年12月14日制定并实施的《长沙市东屯渡农场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规定,“农场世居的纯农业户,在拆迁范围内拥有合法住房且它处无住房的,独生子女(限未婚)凭独生子女证可增加一个人口数”,因您无名下的合法住房,故只能按实有在册农业人口进行自建安置,并已安置到位。
综上所述,您户的补偿、安置已全部落实到位,其报告所述诉求政策不予支持。
长沙市东屯渡街道办事处
2011年4月27日
